2000年8月6日,刘陆根与刘庆彪、刘玉良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刘陆根按合伙协议投入30000元入伙资金。合伙时扣除购买手机款2000元,实际投入28000元。在合伙过程中,因刘庆彪、刘玉良隐瞒经营状况。2001年5月,刘陆根提出退伙,刘庆彪、刘玉良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刘陆根退伙后,刘庆彪、刘玉良拒退刘陆根的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陆根的合伙利润合计58171.54,元。同时要求后加入
2000年8月6日,刘陆根与刘庆彪、刘玉良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刘陆根按合伙协议投入30000元入伙资金。合伙时扣除购买手机款2000元,实际投入28000元。在合伙过程中,因刘庆彪、刘玉良隐瞒经营状况。2001年5月,刘陆根提出退伙,刘庆彪、刘玉良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刘陆根退伙后,刘庆彪、刘玉良拒退刘陆根的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陆根的合伙利润合计58171.54,元。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二合伙人刘晓虎、靳青燕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问:刘陆根应以谁为被告?法院对其债务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刘陆根与刘玉良、刘庆彪之间所订立的合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三人系三个股东地位,为明确的个人合伙。刘玉良、刘庆彪应返还刘陆根的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陆根的合伙利润合计58171.54,元,被告刘晓虎、靳青燕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上一篇:2007年8月,广州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创办一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实物作价出资l5万元,乙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20万,丙以货币出资5万。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公司还准备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甲受托于2007年10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问:(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遵照哪部法律?(2)该公司是否获得批准而设立?为什么?
- 下一篇: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不善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于是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罢免。随后自行招聘新厂长,新招聘的厂长上任后,解除两名副厂长的职务,另组新的领导班子。由于经营有方,企业不久便扭亏为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于是决定,给厂长晋升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资奖励。问:该企业在上述活动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按照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