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牙膏厂和西城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牙膏和牙粉于87年10月15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利”注册商标。无名牙膏厂第_次在其牙膏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82年4月5日,西城日用化工厂在其牙粉上第一次使用“洁利”商标是1984年6月10日。问:商标局对此应如何处理?
名牙膏厂和西城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牙膏和牙粉于87年10月15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利”注册商标。无名牙膏厂第_次在其牙膏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82年4月5日,西城日用化工厂在其牙粉上第一次使用“洁利”商标是1984年6月10日。问:商标局对此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在《商品分类表》中,牙膏和牙粉属于同组商品,也就是类似商品。
(2)“洁丽”和“洁利”两个商标音同字不同,为近似商标。
(3)根据《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因无名牙膏厂与西城厂同一天申请,而无名厂使用“洁丽”商标比西城厂早,所以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无名牙膏厂申请的“洁丽”商标,驳回西城日用化工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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