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日化厂为推销本厂生产的劣质洗衣粉,擅自委托某乡办企业为其大量印制大量”活力”洗衣粉包装袋并用以包装本厂生产的劣质产品,然后将这批洗衣粉批发给一些个体摊商在市场上销售,此举严重损害了”活力”洗衣粉的商品信誉并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问:此案中有哪些单位和个人有侵权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某县日化厂为推销本厂生产的劣质洗衣粉,擅自委托某乡办企业为其大量印制大量”活力”洗衣粉包装袋并用以包装本厂生产的劣质产品,然后将这批洗衣粉批发给一些个体摊商在市场上销售,此举严重损害了”活力”洗衣粉的商品信誉并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问:此案中有哪些单位和个人有侵权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此案中某县日化厂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某乡办企业属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个体摊商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2)被侵权人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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