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广州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创办一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实物作价出资l5万元,乙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20万,丙以货币出资5万。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公司还准备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甲受托于2007年10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问:(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遵照哪部法律?(2)该公司是否获得批准而设立?为什么?
2007年8月,广州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创办一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实物作价出资l5万元,乙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20万,丙以货币出资5万。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公司还准备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甲受托于2007年10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问:(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遵照哪部法律?(2)该公司是否获得批准而设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立。
(2)不能。因为该公司的设立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5万元,低于《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的权利机关应是股东大会,而不是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为封闭型的公司,不能对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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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篇:2000年8月6日,刘陆根与刘庆彪、刘玉良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刘陆根按合伙协议投入30000元入伙资金。合伙时扣除购买手机款2000元,实际投入28000元。在合伙过程中,因刘庆彪、刘玉良隐瞒经营状况。2001年5月,刘陆根提出退伙,刘庆彪、刘玉良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刘陆根退伙后,刘庆彪、刘玉良拒退刘陆根的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陆根的合伙利润合计58171.54,元。同时要求后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