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五公司准备作为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其中A公司、B公司和D公司为外国公司,公司总股本为400万元,五个发起人各认缴20万元,共100万元。问:(1)上述五公司作为发起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发起人认缴100万元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A.B.C.D.E五公司准备作为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其中A公司、B公司和D公司为外国公司,公司总股本为400万元,五个发起人各认缴20万元,共100万元。问:(1)上述五公司作为发起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发起人认缴100万元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正确答案:
(1)五公司作为发起人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该公司半数以上为外国公司,故不符合规定。
(2)发起人认缴10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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