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系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该厂长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此外,该厂长还自行任命其亲属担任副厂长,负责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该副厂长用人不当,在经济交往中被骗,又造成企业严重损失。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时,认为计划不妥,予以否决;同时作出决议,罢免该厂长及副厂长,并选举出新厂长接任。问:在上述企业各项活动中,存在哪些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
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系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该厂长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此外,该厂长还自行任命其亲属担任副厂长,负责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该副厂长用人不当,在经济交往中被骗,又造成企业严重损失。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时,认为计划不妥,予以否决;同时作出决议,罢免该厂长及副厂长,并选举出新厂长接任。问:在上述企业各项活动中,存在哪些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
正确答案:本案例述及的企业活动中存在以下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
该厂厂长无权任免副厂长,对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须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只有审议权,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权否决。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由厂长负责,由其决策。
职工代表大会对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任命的厂长、副厂长无权罢免,此权力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任免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免职。
职工代表大会以选举方式产生厂长,必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无权自行决定选举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