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3年前,1996年底,董事长张某认为公司章程已经不适应形势,决定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1996年12月5日,董事长向全体股东(9名)发出了会议通知,12月lo日全体股东参加了股东会。张某在会上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经过讨论,5名股东投票同意,4名股东投票反对。最后,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问: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3年前,1996年底,董事长张某认为公司章程已经不适应形势,决定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1996年12月5日,董事长向全体股东(9名)发出了会议通知,12月lo日全体股东参加了股东会。张某在会上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经过讨论,5名股东投票同意,4名股东投票反对。最后,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问: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有下列违法之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必须由有1/4表决权的股东或者1/3的董事、监事提议,本案由董事长1人决定即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这是违法的。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必须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仅提前5天通知,也是违法的。

修改章程决议必须经有表决权的2/3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本案中董事长宣布过半数即生效,也是违法的。


Tag:股东 股东会 董事长 时间:2023-11-24 15: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