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日至7月31日,常德市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凡在百货大楼购买20元商品者即获奖券一张。消费者周某获得了数张奖券。7月31日百货大楼经过播奖并公证,确定了中金奖的号码,奖金为1万元,当即将中奖号码在百货大楼门前予以公布,并在公告牌上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以前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除此之外,该百货大楼没有任何关于领奖的限制规定。8月4日、9日和11日在常德日报上刊登3次开奖公告,但未注明领奖期限。周某在常德日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前去兑奖,遭百货大楼拒绝。为此周某将百货大楼
2001年6月1日至7月31日,常德市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凡在百货大楼购买20元商品者即获奖券一张。消费者周某获得了数张奖券。7月31日百货大楼经过播奖并公证,确定了中金奖的号码,奖金为1万元,当即将中奖号码在百货大楼门前予以公布,并在公告牌上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以前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除此之外,该百货大楼没有任何关于领奖的限制规定。8月4日、9日和11日在常德日报上刊登3次开奖公告,但未注明领奖期限。周某在常德日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前去兑奖,遭百货大楼拒绝。为此周某将百货大楼告上法庭。请分析该案中的合同关系并说明该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中金奖的奖金为1万元,超过法定的5000元上限。
百货大楼在公告牌上设定兑奖期限,损害了消费者周某的合法权益,视为违法行为。
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具备要约和承诺过程,已与消费者周某建立合同关系。但是,合同约定的奖金为1万元,超过法定的5000元上限,超出部分违法无效,5000元以下部分仍然有效;百货大楼单方设定兑奖期限也无效,因此百货大楼应继续履行其合同的有效部分,支付消费者周某5000元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