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1)对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1)对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1)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2)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丁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甲的摄像机,但丁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没有过错,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