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用钱,以200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何时归还将照相机?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该案涉及哪些基本理论?(2)该案应该如何处理?(3)请就该案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讨论。
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用钱,以200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何时归还将照相机?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该案涉及哪些基本理论?(2)该案应该如何处理?(3)请就该案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讨论。
正确答案:(1)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的解释以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2)本案中甲说"先拿去用吧",实际上是拒绝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则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借用关系。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又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主张返还照相机,只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3)首先,关于甲的意思表示的含义问题。甲说"先拿去用吧",按照文义解释,甲实际上是借用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此仍有疑问,结合目的解释的规则,甲所欲达成的目的实际上也是借用,而非赠与,这一目的是为乙已知或者明知的。其次,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由此可见,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该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的丙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最后,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 上一篇:某年7月广东省韶关市发生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袭而来的洪水围困的财物,未经过乙的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费,为预防甲逃脱,并扣留了甲的一辆摩托车。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的行为的性质。
- 下一篇: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1)对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