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及其主体、对象、基本程序和基本内容。


(5)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宪法及其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立法法》规定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首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次,基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又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如果法律之问有矛盾,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那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问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旧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国务院如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如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人大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果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3)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及其事由。任何机关立法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不得违背法定程序;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裁决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4)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如果认为政府规章或者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就规章制定是否超越权限,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问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处理。如果发现规章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Tag:法硕法学研究生 宪法 地方性 时间:2024-08-07 12: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