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法轮功”的骨干成员,纠集数十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到某市人民法院附近公开进行邪教滋事活动,企图干扰审判工作。王某的行为构成()。
王某是“法轮功”的骨干成员,纠集数十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到某市人民法院附近公开进行邪教滋事活动,企图干扰审判工作。王某的行为构成()。
A.寻衅滋事罪
B.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C.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D.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寻衅滋事罪的的主观动机一般是无事生非、起哄捣乱、逞能显势、寻求刺激、殴打无辜、横行霸道等。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观动机明确为企图干扰审判工作,故王某的行为不是寻衅滋事。(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而本案中王某的目的不是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而是企图干扰审判工作,故王某的行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本案中王某是“法轮功”的骨干成员,纠集数十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到某市人民法院附近公开进行邪教滋事活动,企图干扰审判工作。法轮功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一条规定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王某的行为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二条第二款(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的规定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4)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规定。故综上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