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开办一间小汽车修理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同一型号小轿车的1个备用轮胎(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万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


甲开办一间小汽车修理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同一型号小轿车的1个备用轮胎(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万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B.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C.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只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盗窃罪是行为人出于盗窃的目的,毁坏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设备,破坏部位不影响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因而对交通运输安全无现实危险性,其侵犯的客体只能体现为公私财产的所有关系。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系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侵犯交通运输安全。因为两者系法条竞合,应选择确定的一罪,并非两罪数罪并罚,故此A项错误;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系法条竞合犯,并不是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若行为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特别条款,应确定特殊罪名,若行为不符合特别条款,应确定的普通罪名,不存在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况,故此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系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侵犯交通运输安全。而本案中,盗窃中毁坏了备用轮胎系车辆的一般设备,不影响运输安全;盗窃发动机后,车辆更是失去了开动的功能,更无法影响运输安全,本案应定盗窃罪,故此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本案中,行为人毁坏了备用轮胎系车辆的一般设备,不影响运输安全;盗窃发动机后,车辆更是失去了开动的功能,更无法影响运输安全,故本案应定普通的盗窃罪,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D。


Tag: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交通工具 盗窃罪 时间:2024-07-18 23: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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