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银行职员刘某,为帮助儿子转移、藏匿走私犯罪收入,利用职务之便以假名给其开立账户,存放赃款。案发后,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刘某的行为构成()。


某农业银行职员刘某,为帮助儿子转移、藏匿走私犯罪收入,利用职务之便以假名给其开立账户,存放赃款。案发后,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刘某的行为构成()。

A.窝藏罪

B.包庇罪

C.洗钱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窝藏罪、包庇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1)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才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是提供财物和住所,让犯罪人隐藏起来,窝藏的对象是人,而刘某只是为其儿子提供银行账户,并没有为其儿子提供财物和住所,让其儿子隐藏起来,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才构成窝藏、包庇罪,包庇是作假证,意图使其不受处罚,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而刘某只是为其儿子提供银行账户,并没有为其儿子的走私犯罪行为做假证,只是为其儿子提供资金账户,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的,构成洗钱罪。刘某明知其儿子因从事走私犯罪取得资金,仍为其儿子提供资金账户,帮助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故此C项正确;(4)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脏物等,而该案刘某通过银行中介机构为其儿子提供资金账户的方式来隐瞒和掩饰其儿子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刘某的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还是金融管理秩序,故刘某的犯罪行为更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Tag: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儿子 账户 时间:2024-07-18 23: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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