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


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

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赵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赵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赵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试分析:

(1)保险公司能否即时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1)保险公司不能即时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赵某没有发生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有:①公司虽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②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Tag:劳动合同 劳动者 公司 时间:2024-03-20 22: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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