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与全体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实行国务院规定的新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的周六和周日连续两天休息”。


某企业与全体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实行国务院规定的新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的周六和周日连续两天休息”。

后经企业工会协商,又与企业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职工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的周六和周日连续休息两天的工时制度”。该企业的大部分职工均按此规定执行,只有配电室、电话总机室等少数职工由于人员紧张,工作周期长而无法执行。因此,这些职工通过工会向企业提出要求调整工作时间。企业则认为,现阶段无法按集体合同执行的,仍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况且原劳动合同也严格执行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因此,对这些职工的工作时间未作调整。试分析:该企业执行这样的工时制度是否违法?

正确答案: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必须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也即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虽然该少数职工执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时制度没有违反国务院关于工时的规定,但却违反了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即“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应适用于全体职工,所以说,该企业必须实行统一的工时制度,即统一按照集体合同中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执行。


Tag:职工 工时 劳动合同 时间:2024-03-20 22: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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