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陈某已经满16岁了,初中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陈某先欲在一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从事该工作。陈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11年5月,陈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陈某收下,直到2013年1月陈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陈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迹象,因此,某矿也就没有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试分析:上述案情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010年5月陈某已经满16岁了,初中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陈某先欲在一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从事该工作。陈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11年5月,陈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陈某收下,直到2013年1月陈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陈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迹象,因此,某矿也就没有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试分析:上述案情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正确答案:本案中不合法之处主要有:1.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某矿山收留陈某当矿工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2.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中某矿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陈某进行健康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此,也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3.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人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因此,本案中某矿没有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