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名兼职劳动监察员,其侄子由于经常无故旷工而被某汽车修理厂除名。为泄私愤,刘某以执行公务为名,声称有人举报该汽车修理厂安全设施不合格,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修理厂的车间,并拉掉电闸,致使该车间停工半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刘某是一名兼职劳动监察员,其侄子由于经常无故旷工而被某汽车修理厂除名。为泄私愤,刘某以执行公务为名,声称有人举报该汽车修理厂安全设施不合格,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修理厂的车间,并拉掉电闸,致使该车间停工半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试分析:1.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是,违反了该条例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16、31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首先,在进行监督检查的时候,劳动监察员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刘某没有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且是独自一人强行进入,因此违反了这一项义务的规定。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刘某为泄私愤,以劳动监察为名进入该汽车修理厂,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最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还规定,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某在进入修理厂车间后拉掉电闸致使车间停工,严重干扰了修理厂车间的生产秩序,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Tag:监察员 条例 义务 时间:2024-03-20 2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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