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和怎样构建中央选择性集权体制,并推进地方分权改革?
正确答案:中国府际关系的现实问题:中央政府高度集权但却并不拥有足够的支配权力;地方政府获得了部分自主权力但却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府际关系存在着“讨价还价”、“互相攀比”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处理府际关系问题的经验,中国在制度理念上应该解构中央全面集权体制,建构中央选择性集权体制。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它既可以发挥中央集权的长处,也可以发挥地方分权的长处,同时也克服了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各自的弊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各有利弊,绝对集权或绝对分权的制度选择都有效率和利益损失。中央政府的选择性权力属于国家治理的整体性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和统一,地方政府无权分享这些权力。建构和完善中央选择性集权体制,需要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哪些权力必须由中央行使。中央与地方关系之所以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中央政府实行全面集权体制,同时地方缺少自己的组织体系,中央的大量决策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去贯彻执行。当遇到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地方政府基于地方利益考虑,其在执行中就可能采取“阳奉阴违”政策。中央政府有必要建立中央派出机构。建构中央选择性集权体制,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这种中央选择性集权体制,类似于人们通常所谓的联邦制。它实行中央与地方法定分权体制,两者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各负其责,互不侵犯。推进地方分权改革:完善制度化分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府际关系的基本经验是,在保障中央选择性集权的基础上,建立制度化的地方分权体制。大体说来,中央政府作为国家主权的集中体现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代表,应该有选择性地集中行使以下权力:总揽国防、外交,担负宏观经济调控职能,负责全国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制定统一的国内市场规则和市场体系等。地方政府作为地方特殊利益的代表,享有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自主处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地方政府有权制定与国家法律不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根据地方的需求自主发展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现代国家治理应该奠基于制度化的地方分权,而不应该立基于非制度化的讨价还价和权力博弈,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中央与地方各自行为的不确定性,才能提高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绩效性。推进地方自治建设。完善府际合作治理。中国府际关系结构开始从传统的层层节制体制逐渐转向府际分权和多层次合作治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