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居民自治的困境。
试述居民自治的困境。
正确答案:居民自治本身受到内生动力不足和外部政府分权程度的制约,目前我国居民自治的实行总体上处于不成熟状况。居民自治发展的阻力包括相关法律的陈旧、居委会的行政色彩、居民的消极参与等。1.现有法律过于陈旧。对城市居民自治起主要规范作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于1989年,时隔二十多年,目前这部法律在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城市的发展现实。2.居委会行政色彩浓厚。居委会的自治性在法理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两层制度建构为主要特色的“街居制”城市基层社区管理体制,街道办和居委会是上下级关系,街道办和职能部门将大量自身的行政任务下派到居委会,且往往只下沉任务、不下沉权利、工作标准和经费。单位制解体后,越来越多的行政性事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向社区下沉,居委会作为社区中唯一的组织就得“担当重任”,形成“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局面,居委会超负荷、超职能运行,繁重的行政任务使居委会无暇顾及自治职能。目前居委会的办公设施以及经费基本上来源于政府,缺乏自有财政渠道,财政上的依赖性加剧了上级政府机关对居委会内部事务的介入和干预程度。3.居民参与不足。居委会的岗位属于公益性质,除了少数补贴之外,没有工资,居委会的成员要靠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担任。目前我国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退休人员,妇女多,高学历人员、中青年人少。从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实践看,居民参与不足体现在:居民参选率和投票率低;以工作忙为由不愿配合选民登记;随意委托别人投票以完成“任务”了事等。居民消极参与社区选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传统全能政府的影响,第二,城市社区与居民利益的关联度低。社区虽有明确的地域位置,却没有把社区居民聚合起来的社区意识,社区的社会关联度低下导致居民社区归属感和公共精神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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