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之处的表现。


()不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之处的表现。

A.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1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上。选项B、C、D分别描述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这些都是其特殊之处的表现。而选项A描述的是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一般责任形式,并没有体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因此,不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之处的表现是选项A。查看全部


Tag: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合伙人 债务 时间:2024-07-25 22: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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