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私营小煤窑招收50名挖煤工人,双方约定每挖1吨煤领取工资20元。窑主在给每班产煤量估计重量时,都以煤矸石超比而每吨扣除2元。为此工人派代表交涉,认为各班产煤质量合格,窑主所为是变相克扣工人工资,应按原约定执行。窑主对工人要求不予理睬,50名工人无柰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县私营小煤窑招收50名挖煤工人,双方约定每挖1吨煤领取工资20元。窑主在给每班产煤量估计重量时,都以煤矸石超比而每吨扣除2元。为此工人派代表交涉,认为各班产煤质量合格,窑主所为是变相克扣工人工资,应按原约定执行。窑主对工人要求不予理睬,50名工人无柰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1)本案属哪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2)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何种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1、本案属于因计发工资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集体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的劳动争议。本案职工一方为50人,均因计发工资发生争议,属于集体劳动争议。2、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案件特别审理”规定,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特别仲裁程序。①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②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③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④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Tag:窑主 集体 工人 时间:2024-06-27 08: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