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的分配
简述我国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的分配
正确答案: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同时,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作更为具体的分类。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
上述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尤其要具体地规定在经济法的“体制法”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事实上,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在“体制法”方面。经济法上的“体制法”,包括了宏观调控体制法和市场规制体制法,它们具体地规定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的职权分割和配置问题。
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由于多种原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并应当在相关的体制法规范中作出规定。我国在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上述的某类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也可能被某个具体的职能部门集中享有,即从享有的主体来看,可能是同一主体,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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