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试述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正确答案:20世纪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经济法,既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也是一种适应时代需要、应运而生的法律思潮。不论是否被承认,事实上都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和手段――冲破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樊篱而由政权直接介入及参与经济生活。对于经济法的产生,应从社会经济、政治和法自身的轨迹中去寻求答案。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但是,并非法对经济的任何调整,都能形成经济法。从法产生起,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就是它的首要任务,对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史前社会结束以来任何社会或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控制及运行机制。但却不能认为古代就有经济法。法的部门划分,包括经济法以及民法等任何其他法律部门,都是社会及法律调整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古代和中世纪,凡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诸法合一,没有部门划分,也就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门类。作为例外,古罗马由于自由、平等的贸易和手工业的普遍发展,从而在纪元前后导致公私法的分立也即民法部门的形成,法学家乌尔比亚努斯也提出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其后,以拿破仑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五法典问世为标志,社会和法的发展突破了仅有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局面。然而,这都没有形成“经济法”一说。因为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向来信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调节之手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力量破坏市场竞争、干预国家政治,还导致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靠市场力量显然无法摆脱这种困境。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而逐步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等做法,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参与和干预经济生活。而这种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参与和干预,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部门迥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遂有法学家将其诠释为“经济法”。
总之,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的职能;同时,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问世之后,在30年代大危机时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曾出现多次高潮。按照历史和逻辑的一致,我国经济法学者多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过程概括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或者说三个不同层次。
(1)战时经济法。
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于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除德国的战时经济法之外,日本作为后进的帝国主义国家,其战前经济也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更在战时颁布种种经济统治法令,较之德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些与市场机制和规律背道而驰的法律法令,使经济法不幸成为“法西斯经济法”,但战时经济法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经济介入的经济法理念。战时经济法是对社会客观要求的一种扭曲反映,当国家适应经济社会化需要,对经济关系加以正常协调的法律秩序建立后,它的使命也就宣告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