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2011年6月初,公司以李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2011年6月初,公司以李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请回答:
(1)本案中用人单位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公司在李某的要求下是否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
(3)假设李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会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正确答案:(1)两份劳动合同有效。其中关于合同内不得结婚生育的约定违法,是无效的。
(2)由于已连续签订过二次劳动合同,双方再次签订合同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当签订。本案中第二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双方即发生劳动纠纷,并未达成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所以公司并不是必须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如果李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