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以不让意外受伤的学生继续上学吗?
学校可以不让意外受伤的学生继续上学吗?
【案情简介】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因出车祸而休学的女儿王聪,今年9月份去原学校报到时,学校却把她拒之门外,直到现在,王聪还在家里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李女士告诉记者,王聪今年16岁,在呼市某初中二年级上学。3月28日早上,王聪在上学途中走到车站十字路口时,被2路公交车撞伤,当时昏迷不醒,七窍出血。在医院被抢救过来后,王聪的面部神经全部瘫痪。在医院住了140多天后,9月6日,王聪基本痊愈出院了,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出院后,王聪就嚷嚷着要去学校,李女士领着女儿去找班主任要求继续上课,但让她没想到的是,班主任却以王聪当时没办休学证,误课太多为由,让王聪转学。之后,李女士多次去找校长,要求让孩子继续上学,但校方一直没有答复。李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当时孩子出事后,她都吓蒙了,根本顾不上去学校办休学手续,只是向班主任请了假,况且学校也知道孩子出了事,孩子的许多同学也都来看过王聪。【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正确答案:(1)主体分析: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班主任、学生王聪及其家长
(2)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①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已能在家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了。而该校不让其继续上学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聪的受教育权。②《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案中,王聪因车祸住院治疗而忘记办理休学手续,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长多次要求补办休学手续,而学校却执意不肯,并劝其转学,相当于变相开除了王聪,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责任分析:《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义务教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据此,该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让学生王聪返校上课。
(4)启示分析: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①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增加法治意识,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为学生受伤休学养病而剥夺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②学生应增强维权意识,当自身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如:可向学校所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注:①主体分析占2分;②法理分析(即违反了什么法)占9分;③责任分析占5分;④启示分析占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