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潮阳公司在厂房基建时,为解决施工人员的生活基地问题,经所在地的县土地问题,经所在地的县土地局批准,与文山村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合同规定:文山村将与潮阳公司毗邻的9亩土地交给潮阳公司临时使用,期限2年,期满后施工未结束的,合同继续有效。潮阳公司付给文山村临时用地费,每年每亩3000元。1996年8月,潮阳公司施工结束,将临时用地的9亩土地还给了文山村。由于潮阳公司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用水泥、石灰垒了地基,还用水泥打了室内地面和篮球场,使土质遭到严重破坏,文山村要求潮阳公司恢复耕种条件,并赔偿经


1994年4月,潮阳公司在厂房基建时,为解决施工人员的生活基地问题,经所在地的县土地问题,经所在地的县土地局批准,与文山村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合同规定:文山村将与潮阳公司毗邻的9亩土地交给潮阳公司临时使用,期限2年,期满后施工未结束的,合同继续有效。潮阳公司付给文山村临时用地费,每年每亩3000元。1996年8月,潮阳公司施工结束,将临时用地的9亩土地还给了文山村。由于潮阳公司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用水泥、石灰垒了地基,还用水泥打了室内地面和篮球场,使土质遭到严重破坏,文山村要求潮阳公司恢复耕种条件,并赔偿经济损失。潮阳公司以合同上没有约定恢复耕种条款为理由,拒绝恢复耕种条件。

问题:(1)法律对使用临时用地的申请、补偿有什么规定?

(2)文山村要求潮阳公司恢复耕种条件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按照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文山村要求潮阳公司恢复耕种条件的理由成立。)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潮阳公司以合同上没有约定恢复耕种条件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是不正确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Tag:潮阳 土地 文山 时间:2024-03-19 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