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李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份公司停工,你也不需要上班,公司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李某对此不理解,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请问,物流公司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案例一:李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李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份公司停工,你也不需要上班,公司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李某对此不理解,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请问,物流公司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物流公司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计、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法定免责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解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