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王某上班期间因机器螺丝脱落导致工伤,花去20余万元医疗费用并落下五级伤残。随后,王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于是公司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补缴了手续及费用。基于此,公司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责任。请问,在此案例中,王某的20余万元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某公司员工王某上班期间因机器螺丝脱落导致工伤,花去20余万元医疗费用并落下五级伤残。随后,王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于是公司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补缴了手续及费用。基于此,公司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责任。请问,在此案例中,王某的20余万元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正确答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因此,刘某的20余万元医疗费用发生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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