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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优质便利业务技能知识竞赛
银行优质便利业务技能知识竞赛
1.
办理期货实物交割项下货款结算的境内期货公司,应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且分类等级为A类。
2.
边贸企业是指在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有边贸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3.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4.
银行办理自身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有关规定办理。
5.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事前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6.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于列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A.正确
7.
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C类的,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
8.
银行对办理B.C类企业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资料审核要求及办理流程一致。
9.
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10.
银行应严格审核B类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应要求企业到外汇局出具《登记表》。
11.
经外汇局批准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为B类的企业可以继续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12.
经外汇局批准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为B类的企业出口收入可以存放境外。
13.
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14.
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外汇局系统将自动调整分类结果。
15.
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原则上为6个月。
16.
企业一旦被认定为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分类评级不能进行调整。
17.
外汇局可将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直接列为B类企业。
18.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19.
企业在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20.
企业近6个月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21.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22.
银行在为A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业务时,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超期限退汇”或“非原路退汇”。
23.
境外客户误将支付给境内某A类N企业的货款支付给该企业的母公司境内M企业,M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把外汇资金划给N企业。
24.
A类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业务。
25.
A类企业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
26.
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27.
企业若发生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应在货物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等信息。
28.
企业若发生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29.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30.
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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