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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1.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关于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关于大病医疗的扣除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关于子女教育的扣除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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