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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知识竞赛
反保险欺诈知识竞赛
31.
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32.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
33.
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34.
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5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前。
35.
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36.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7.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8.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只能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及利息退还投保人。
39.
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
40.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42.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44.
保险公司可以将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关键岗位理赔权限授予合作单位或人员。
45.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举报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欺诈举报渠道、方式等,并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信息不被泄露。
46.
保险机构应在总部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并设立兼职的反欺诈管理岗位,负责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47.
根据刑法有关司法解释,个人或者单位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不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8.
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9.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50.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1.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错误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52.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53.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通知保险人仅由投保人自己决定。
54.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55.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处罚。
56.
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如已书面送达客户,可视为已说明。
57.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
58.
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不必履行报告义务。
59.
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60.
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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