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简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正确答案:
(1)所谓“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所谓“刑”,就是指刑法或者刑罚。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2)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有。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由于礼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其次,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平民百姓适用的刑罚。所以,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适用刑罚。当然贵族作为特权阶层在适用刑罚时,实行临时决议减免,这体现了特权法的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