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物招标中标合同约定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贷款200万元,招标人直到2013年1月1日,仍未支付贷款,供应商也未曾提出返还货款要求。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有()。
某货物招标中标合同约定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贷款200万元,招标人直到2013年1月1日,仍未支付贷款,供应商也未曾提出返还货款要求。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不再成立
B、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应受理供应商的起诉状
C、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为二年
D、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E、诉讼时效已过,但债权仍然成立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本案从2010年3月31日起算2年,2013年1月1日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才为4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丧失债权,法院也应当受理。
Tag: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 诉讼时效 债权
时间:2024-08-04 16: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