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责任。在其当班期间发现电气设备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爆炸起火,损失重大。对甲应以过失爆炸罪论处。
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责任。在其当班期间发现电气设备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爆炸起火,损失重大。对甲应以过失爆炸罪论处。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过失爆炸罪与不作为的爆炸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认识而导致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对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甲作为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电气设备受损后的维修义务,其发现电气设备损坏后,有能力履行维修义务却故意不履行,已经预见到可能引起爆炸起火,对危害后果持放任心态,客观上电气受损引起爆炸起火造成了重大损失,故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