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电话中告知张某:有100辆轻便摩托车要出售,每辆售价1500元。张某随后答复说,进货可以考虑,其它条件均可接受,但售价应当降低至每辆1350元,若无异议可直接发货。李某接到张某的答复后,立即发货200辆,随后要求张某按每辆1350元付款。张某表示自己只能按100辆付款,其余的要求退货。双方发生争执。问: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李某在电话中告知张某:有100辆轻便摩托车要出售,每辆售价1500元。张某随后答复说,进货可以考虑,其它条件均可接受,但售价应当降低至每辆1350元,若无异议可直接发货。李某接到张某的答复后,立即发货200辆,随后要求张某按每辆1350元付款。张某表示自己只能按100辆付款,其余的要求退货。双方发生争执。问: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正确答案:双方合同并未成立。李某发出要约后,张某发出反要约,最后李某的行为应当理解为新要约,因为它改变了数量条款,因此不构成有效承诺。


Tag:售价 异议 摩托车 时间:2024-06-27 08: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