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正确答案:C
- 上一篇:杜大林于1995年12月向朋友陈若水借款10000元,此后,杜外出做生意一直下落不明。陈于1996年9月2日到法院起诉杜,并向法院出具了借条,借条的落款不甚清楚,法院在公告传唤杜期间,曾向杜的家属调查案情,杜的家属均说不知此事,并说陈向法院出具的借条上字迹一点也不象杜大林的。公告期满,杜大林仍无音信,陈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法院也未能收集到其他证明杜大林向陈借款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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