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从四川来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某每月的工资100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某的请求,并解雇了周某。2009年4月,周某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是,周某与餐馆之间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双方就相关费用已作出约定,应以
周某从四川来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某每月的工资100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某的请求,并解雇了周某。2009年4月,周某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是,周某与餐馆之间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双方就相关费用已作出约定,应以约定为准。
试分析:
(1)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正确答案:(1)本案适用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受劳动法调整。
(2)该餐馆与周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承担周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 上一篇:董某1997年10月出生,2011年3月因故辍学。经某职业介绍所的介绍,董某于2011年7月到某市张某开的一家餐馆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董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董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致使董某肢体残缺。董某的家人要求餐馆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董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 下一篇:刘强与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2011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等待遇。刘强从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刘强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刘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