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某公安局的一份起诉意见书,其中有的地方书写不规范,请指出,并且指出应当如何修改。
下面是某公安局的一份起诉意见书,其中有的地方书写不规范,请指出,并且指出应当如何修改。
长江市公安局滨江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长滨公诉字[2007]60号犯罪嫌疑人欧XX,男,34岁(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湘阴县XX镇XX村X组。该人2007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07年3月8日经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欧XX有下列犯罪事实:2003年2月7日上千11时许,犯罪嫌疑人欧XX携带自制的三把“7”字型起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陈家湖居民小区12栋2门楼梯间,见失主吴X一辆建设雅马哈150型两轮摩托车停放于此(该摩托车车牌号:湘AC4444,发动机号为99313262,车架号为o008880),遂起盗心,欧XX用自制的“7”字型起子撬开该摩托车的前轮碟刹锁、笼头锁和电门锁后,将车推出楼梯间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3500元。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欧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长江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局长肖XX(印)(局印)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附:犯罪嫌疑人欧XX现押于长江市第一看守所;本案侦查案卷贰册。
正确答案:第二段还应写案件侦办情况。
犯罪事实叙述后这里还应写案件证据情况,并且,提行写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足以认定。
附件还应写:随案移送物品X件。注明被害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修改位置:
长江市公安局滨江区公安分局
起诉意见书
长滨公诉字[2007]60号
犯罪嫌疑人欧XX,男,34岁(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湘阴县XX镇XX村X组。
该人2007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07年3月8日经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
(第二段这里还应写案件侦办情况)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欧XX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3年2月7日上千11时许,犯罪嫌疑人欧XX携带自制的三把“7”字型起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陈家湖居民小区12栋2门楼梯间,见失主吴X一辆建设雅马哈150型两轮摩托车停放于此(该摩托车车牌号:湘AC4444,发动机号为99313262,车架号为o008880),遂起盗心,欧XX用自制的“7”字型起子撬开该摩托车的前轮碟刹锁、笼头锁和电门锁后,将车推出楼梯间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3500元。
(犯罪事实叙述后这里还应写案件证据情况,并且)
(还需添写: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欧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长江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肖XX(印)
(局印)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犯罪嫌疑人欧XX现押于长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侦查案卷贰册。
还应写:
随案移送物品X件
被害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