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一审民事判决书书写有错,请指出,并且指出应当如何修改。
下面一审民事判决书书写有错,请指出,并且指出应当如何修改。
(20XX)X民字第X号原告刘XX,男,40岁,汉族,本市XX浴室职工,住本市XX乡XX村X号。委托代理人田XX,本市XX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被告吴XX,男,52岁,汉族,农民,住本市XX多XX村X号。原告刘XX诉称,20XX年X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己的千屋西山墙上新开一窗口,但被告吴XX无视我的合法权益,强行将我新开的和原有的窗口用砖块堵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被告吴XX辩称,原告开窗虽经批准,但事先未与我协商,原告开窗影响了我家的生活,才将其窗口堵塞,不同意恢复原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XX年X月,原告刘XX买入坐落在XX市XX村X号坐北朝南私房一间,并办理了过户纳税手续。该屋的西山墙与被告吴XX私房的东山墙(无门窗)之间相距约3米。20XX年X月原告为改善其室内的通风、采光,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该屋的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0.9米X0.57米的窗户,施工时,双方曾发生过纠纷。20XX年X月,被告以原告开窗未经本人同意,对其生活有影响为由,强行将原告新开及原有的窗户都用砖头堵塞。原告遂于同年X月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XX乡与XX村两级织织同意开窗的审批意见、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现场勘验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告为改善其室内通风、采光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所新开的窗户,对距离3米的被告房屋并无影响。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开窗应经其本人同意及造成生活不便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其强行将原告的窗户堵塞属违法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堵塞在原告刘XX的私房西山墙上两个窗户中的砖头拆除。案件诉讼费XX元,由被告吴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李XX审判员季XX审判员舒XX(院印)20XX年X月X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XX
错误与修改。
正确答案:(20XX)X民字第X号――[20XX]X民初字第X号
40岁――具体出生年月日
主任律师――律师
52岁――出生年月日
原告梁XX诉称之前应当加一段关于审理情况说明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一段没有写相关的具体证据。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后应加“上诉于XX人民法院”。
院印应当在日期之后。20XX年X月X日――二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