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3万、2万、1万、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丁负责管理。丁在经营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2008年的5月1日)。乙在5月10号以自己家庭负担比较重无力再参与企业为由,决定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戊。其他人未表示异议。在此期间,合伙人丙因自己家装修房屋向银行贷款5万。经丁同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做的担保。问:1、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是否合法?2、假设该贷款到期,合伙企业不能清偿,银行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3、乙决定转让出资给戊,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4、丁做主合伙
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3万、2万、1万、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丁负责管理。丁在经营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2008年的5月1日)。乙在5月10号以自己家庭负担比较重无力再参与企业为由,决定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戊。其他人未表示异议。在此期间,合伙人丙因自己家装修房屋向银行贷款5万。经丁同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做的担保。问:1、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是否合法?2、假设该贷款到期,合伙企业不能清偿,银行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3、乙决定转让出资给戊,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4、丁做主合伙企业为丙贷款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代表|甲乙丙丁|四人|合法|同意|不合法|征得|同意
- 上一篇: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拟定:甲出资3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丙以专利出资,作价30万元;丁以厂房出资,作价10万元。请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是否合法?(2)若丁原为当地检察院检察官,现已经退休,他能否担任公司经理?
- 下一篇: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贷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