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大学堂《金融学公司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题库及答案


联大学堂《金融学公司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题库及答案

1、某国有独资公司甲于2002年在上海设立一子公司乙,该子公司自有资产1500万元,加上母公司投资的2000万元,全部资产为3500万元。后该子公司投资失误,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共有七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包括欠母公司货款500万元。其余债权人提出异议:(1)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母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母公司不能成为合法债权人;(2)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代为偿还。问:(1)这些异议能否成立?说明理由。(2)如果甲乙公司的关系是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其他债权人的异议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成立|国有独资

2、嘉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请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违法之处|应当承担|股份公司|定向募集|记名股票|注册资本|筹建|认购

3、甲、乙、丙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8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违约责任|补足|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债务|破产|连带责任

4、注册资本

正确答案:在我国,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

5、准则主义

正确答案: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

6、公司资产


Tag:金融学 公司法 金融学公司法 时间:2024-01-20 20: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