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嘉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请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违法之处|应当承担|股份公司|定向募集|记名股票|注册资本|筹建|认购


Tag:金融学公司法 时间:2024-01-20 20: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