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分析。
请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股权众筹由于其极强的金融属性,相对于非股权众筹,其面临的风险不但繁多,而且复杂。(1)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形式上看,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以股权方式进行回报给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所以,单从这一条法律解释来讲,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但是,除了要考虑股权众筹融资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形式要件,还要深入考察股权众筹融资是否符合对“非法集资”犯罪定性的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目的中写道“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可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观股权众筹融资,其运营目的包括鼓励支持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及服务实体经济。良性发展的股权众筹融资并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要件。但我们也要严防不法分子以股权众筹融资骗取项目支持者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2)代持股的风险凭证式和会籍式股权众筹的出资者一般都在数百人乃至数千人。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那么,股权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目前在中国,绝大部分对股权式众筹项目有兴趣的出资者只愿意提供少量的闲置资金来进行投资,故将股东人数限制在五十人以内将导致无法募集足够数额款项来进行公司运作的后果。因此,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众筹项目发起者为了能够募集足够资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普遍采取对出资者建议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由于显名股东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对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所以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3)非标准化风险股权众筹在国内正处于刚刚兴起的阶段,发展不成熟,没有建立一个行业的标准。目前,虽然各家股权众筹网站基本已建立起各自模式化的流程和标准,用于项目的申请和审核,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但融资项目能否上线最终还是依某一团队的经验判断。融资项目的风险、金额设定、信用评级也基本取决于平台方,存在可操作的弹性空间。而不同团队能力良莠不齐,对风控、操作的把握也各异,一旦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失败,给出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例也不少见。(4)欺诈行为当下多数投资者对股权众筹项目的收益形式和风险点还缺乏必要的了解。带着高科技、高成长、高预期的股权众筹项目非常吸引众人目光,一些可能的欺诈行为也会打出高收益的“噱头”。而由于股权众筹参与的门槛相对较低,出资金额小,其中的风险更容易被忽略,造成损失后也更难追讨。(5)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由于股权众筹属于新生事物,国内缺乏针对它的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应的监管监督机制,相应的股权众筹平台自身也缺乏管理经验。股权众筹面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涉及股份、债券等证券工具的发行,若未得到有效规范,将可能演变成非法证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