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入了污物。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入了污物。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李某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B.甲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C.李某与甲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D.在试用期内,公司不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解析:《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题中李某年满17周岁,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是生产饮料的,李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录用条件,会给单位带来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健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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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2 2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