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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
2024《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1.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3.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
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5.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5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6.
自2016年2月1日起,企业不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7.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并不得结转。
10.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2.
个人所得税用于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1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关于继续教育的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14.
2017年6月,在分级管理、分级公布的基础上,财政部在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布了中央和地方收费目录清单,实现全国“一张网”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一张网”之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15.
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6.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18.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三档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19.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得扣除。
20.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关于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1.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2.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从分类税制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23.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24.
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计算抵扣增值税。
25.
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此举会减少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26.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27.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8.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30.
财政部门户网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显示,目前保留的政府性基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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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答案
1.
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年()。
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前办理汇算清缴。
4.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关于赡养老人的扣除规定,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关于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内办理汇算清缴。
7.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9.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从分类税制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10.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5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