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此表述正确吗?()



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此表述正确吗?()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方法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 “以食用为目的”。具体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在餐饮场所、超市等作为食品销售的野生动物制品,若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形式宣传其食用价值或方法,可直接认定为 “以食用为目的”。

司法实践:

多地司法案例(如摘要 3 中提及的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执法检查)表明,通过广告、包装等方式宣传野生动物制品的食用功能,属于 “以食用为目的” 的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Tag:野生动物保护法知识竞赛 时间:2025-02-28 09: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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