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外籍转入新建沿海油船,总吨490GT,货油舱总容积1000m3,安放龙骨日期2007年5月1日,在执行转籍检验时发现,机舱装设了一油水分离器,该产品执行MEPC60(33)标准,排放接头采用外径210的污水标准排放接头,污油水舱容积为25m3,未装设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控测器,证书中也未相关说明,请问存在哪些不满足法规之处?
某一外籍转入新建沿海油船,总吨490GT,货油舱总容积1000m3,安放龙骨日期2007年5月1日,在执行转籍检验时发现,机舱装设了一油水分离器,该产品执行MEPC60(33)标准,排放接头采用外径210的污水标准排放接头,污油水舱容积为25m3,未装设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控测器,证书中也未相关说明,请问存在哪些不满足法规之处?
A.油水分离器产品执行标准不对,应为MEPC107(49)标准。
B.排放接头有误,应采用外径215的污油标准排放接头。
C.污油水舱容积不够,应不小于载油容量的3%
D.未装设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控测器时,应在证书中写明免除条件。
正确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