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l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l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B


Tag:企业法 合伙人 善意 时间:2024-11-13 0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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