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公法》形考题库2
电大《国际公法》形考题库2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道试题,共 50 分。)
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年在日内瓦召开。
A. 1952
B. 1954
C. 1956
D. 1958
2. 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
A. 飞机
B. 热气球
C. 人造卫星
D. 航天飞机
3.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A. 500海里
B. 350海里
C. 400海里
D. 200海里
4. 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
A. 东京公约
B. 海牙公约
C. 蒙特利尔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5.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A. 格老秀斯
B. 赛尔登
C. 宾刻舒克
D. 真蒂利斯
6.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A. 东京公约
B. 海牙公约
C. 蒙特利尔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7.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A. 格老秀斯
B. 赛尔登
C. 宾刻舒克
D. 真蒂利斯
8. 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A. 东京公约
B. 海牙公约
C. 巴黎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9. ()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C. 自然基线法
D. 几何直线法
10. 我国采取()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C. 自然基线法
D. 几何直线法
11. 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
A. 单一开发制
B. 协商开发制
C. 平行开发制
D. 自由开发制
12.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A. 通过制度
B. 无害通过制度
C. 自由航行制度
D. 条约规定的制度
13.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A. 内海
B. 历史性海湾
C. 国际航行的海峡
D. 群岛水域
14. 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
A. 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 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 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15. 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
A. 智利
B. 美国
C. 中国
D. 秘鲁
16.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A. 不大于
B. 等于或大于
C. 小于
D. 等于或小于
17. 根据国际实践,国家间的民用航空飞行的允许主要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实现的。我国与近()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定。
A. 70
B. 80
C. 90
D. 100
18. 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A. 东京公约
B. 海牙公约
C. 蒙特利尔公约
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9. 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
A. 领海海湾
B. 内海湾
C. 国际海湾
D. 历史性海湾
20. 马六甲海峡是()。
A. 领峡
B. 公海海峡
C. 内海峡
D. 自由海域
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22. 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
A. 登临权
B. 紧追权
C. 执法权
D. 攻击权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A. 24海里
B. 30海里
C. 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D. 6海里
24.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
A. 巴黎公约
B. 芝加哥公约
C. 泛美商业航空公约
D. 海牙公约
25.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A. 将月球据为己有
B. 在月球进行战争
C. 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 先占天体
二、多项选择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A. 海盗船
B. 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
C. 无国籍船
D. 别国的军舰
2.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C. 平行线法
D. 天文划线法
3.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A. 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
B. 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
C. 探索和利用自由
D. 是人类共同财产
4. 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
A. 琼州海峡
B. 渤海湾
C. 台湾海峡
D. 上海港
5. 1958年, 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 )。
A. 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D.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6. ()属于外层空间法规定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A. 报告制度
B. 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C. 登记制度
D. 责任制度
7. 领空主权表现为()
A.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B. 制定航空法规
C. 设立空中禁区
D. 保留国内载运权
8. 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
A. 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对刑事案件和纪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B. 船旗国对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专属管辖权
C. 各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
D. 船旗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专属管辖权
9. 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
A. 捕鱼
B. 收集情报
C. 起落飞机
D. 进行军事行动
10. 毗连区是沿海国对()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A. 海关
B. 财政
C. 移民
D. 税收
11. 除了沿海国,()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A. 群岛国
B. 内陆国
C. 地理不利国
D. 毗邻国
12. 公海自由制度包括()
A. 航行自由
B. 捕鱼自由
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D.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
13.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A. 航空器登记地国
B. 航空器降落地国
C. 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D. 罪行发生地国
14. 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
A.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 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 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15. 属于非无害通过活动的有()。
A.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B. 任何捕鱼活动
C. 救助海难
D. 在船上起落飞机
三、案例讨论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通过谈判, 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 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
2.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A.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
B.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
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3.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4.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A. 谈判
B. 协商
C. 合作
D. 礼仪
5.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
A. 客观标准主义
B. 主观标准主义
C. 平行主义
D. 世界主义
6.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7. 领事馆是()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 使馆的组成部分
C. 临时使团
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8.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9.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使馆的外交人员
B. 服务人员
C. 领事
D. 行政人员
10.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11.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世界人权宣言
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12.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
B. 外交使团
C. 领事
D. 私人
13.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A. 国家保护
B. 外交保护
C. 使馆保护
D. 领事保护
14.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B. 联合国宪章优先
C. 该条约优先
D.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15. “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 因出生
B. 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16. 使馆馆舍可用于()
A. 保护政治犯
B. 关押本国人
C. 关押犯罪的侨民
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17.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18.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
19. 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
A. 罪行特定原则
B. 双重归罪原则
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D.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20.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 《世界人权宣言》
C.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D.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
A. 国民待遇
B. 超国民待遇
C. 互惠待遇
D. 最惠国待遇
2.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 调查职能
B. 谈判职能
C. 保护智能
D. 促进合作职能
3.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A. 使馆馆长
B. 各类武官
C. 各种参赞
D. 使馆秘书
4.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 人身不可侵犯
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 管辖豁免
D. 免税免验
5.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 使馆馆长
B. 政务参赞
C. 武官
D. 馆长家属
6.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
A. 自愿申请
B. 因婚姻
C. 因收养
D. 因交换领土
7.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A.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8. 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
A. 血统主义
B. 出生地主义
C. 混合主义
D. 分割主义
9.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A. 特使
B. 大使
C. 公使
D. 代办
10. 条约的一般解释原则包括()。
A. 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
B. 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C. 积极解释
D. 善意解释
11.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 国家
B. 联合国
C. 公司
D. 个人
12.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A. 使馆
B. 国家元首
C. 政府
D. 外交部门
13. 引渡的程序包括()。
A. 请求引渡的提出
B. 引渡的对象移交
C. 引渡请求的审查
D. 引渡结果的报告
14.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
A. 国内立法措施
B. 国家间控诉机制
C. 个人来文机制
D. 国内救济措施
15.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A. 参赞
B. 司机
C. 警卫
D. 会计
16.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
A. 人身权利
B. 政治权利
C. 民事权利
D. 担任公职的权利
17.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 诈欺
B. 错误
C. 贿赂
D. 与强行法抵触
18.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A. 是造法性条约
B. 是契约性条约
C. 是国际法的渊源
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19.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A. 法人
B. 自然人
C. 船舶
D. 国家
20. 确立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有()
A. 世界人权宣言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惩治灭种罪公约》
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
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2.
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2.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
C. 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D.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3. “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 因出生
B. 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4.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5.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
6.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
7.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A. 国家保护
B. 外交保护
C. 使馆保护
D. 领事保护
8.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世界人权宣言
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9.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10.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12. 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
A. 罪行特定原则
B. 双重归罪原则
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D.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13.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
A. 客观标准主义
B. 主观标准主义
C. 平行主义
D. 世界主义
14.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15. 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A. 条约约文拟定
B. 条约的认证
C. 条约的审查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16.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
B. 外交使团
C. 领事
D. 私人
17. 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
A. 接受国的首都
B. 领辖区内
C. 接受国的全国
D. 接受国的任何城市
18.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C. 情势变迁
D. 违反自由同意
19.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A. 归化
B. 申请加入
C. 领土交换
D. 出生地主义
20. 使馆馆舍可用于()
A. 保护政治犯
B. 关押本国人
C. 关押犯罪的侨民
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引渡的条件包括()。
A. 双重归罪原则
B. 罪行专一原则
C. 罪行特定原则
D.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
A. 治外法权说
B. 外交代表说
C. 国际标准说
D. 职务需要说
3.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 国家
B. 联合国
C. 公司
D. 个人
4. 确立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有()
A. 世界人权宣言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惩治灭种罪公约》
5. 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
A. 国民待遇
B. 超国民待遇
C. 互惠待遇
D. 最惠国待遇
6.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A. 使馆馆长
B. 各类武官
C. 各种参赞
D. 使馆秘书
7.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A. 特使
B. 大使
C. 公使
D. 代办
8.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 人身不可侵犯
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 管辖豁免
D. 免税免验
9.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A. 条约约文的议定
B. 条约约文的认证
C. 条约约文的审查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10.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
A. 自愿申请
B. 因婚姻
C. 因收养
D. 因交换领土
11.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A. 法人
B. 自然人
C. 船舶
D. 国家
12.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A. 参赞
B. 司机
C. 警卫
D. 会计
13.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A. 公民和政治权利
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C. 民族自决权
D. 环境权
14.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
A. 人身权利
B. 政治权利
C. 民事权利
D. 担任公职的权利
15.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A. 国家元首
B. 政府
C. 司法机关
D. 外交部门
16.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
A. 强迫缔结的
B. 违反强行法
C. 违约
D. 情势变迁
17.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 调查职能
B. 谈判职能
C. 保护智能
D. 促进合作职能
18.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 使馆馆长
B. 政务参赞
C. 武官
D. 馆长家属
19.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A. 是造法性条约
B. 是契约性条约
C. 是国际法的渊源
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20.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 草签
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C. 批准
D. 签署
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
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2.
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A.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
B.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
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2.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3.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5.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使馆的外交人员
B. 服务人员
C. 领事
D. 行政人员
6.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7.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
B. 外交使团
C. 领事
D. 私人
8.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9.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认证条约约文
B. 保留
C. 修正
D. 终止实施
10.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11.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B.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D.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12.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C. 情势变迁
D. 违反自由同意
13.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A. 归化
B. 申请加入
C. 领土交换
D. 出生地主义
14.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
15. 领事馆是()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 使馆的组成部分
C. 临时使团
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16.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世界人权宣言
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17.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A. 谈判
B. 协商
C. 合作
D. 礼仪
18.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 《世界人权宣言》
C.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D.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19. 使馆馆舍可用于()
A. 保护政治犯
B. 关押本国人
C. 关押犯罪的侨民
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20.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
A. 客观标准主义
B. 主观标准主义
C. 平行主义
D. 世界主义
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 诈欺
B. 错误
C. 贿赂
D. 与强行法抵触
2.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A. 公民和政治权利
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C. 民族自决权
D. 环境权
3.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 草签
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C. 批准
D. 签署
4.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 人身不可侵犯
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 管辖豁免
D. 免税免验
5.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 使馆馆长
B. 政务参赞
C. 武官
D. 馆长家属
6. 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
A. 国民待遇
B. 超国民待遇
C. 互惠待遇
D. 最惠国待遇
7. 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
A. 血统主义
B. 出生地主义
C. 混合主义
D. 分割主义
8.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A. 使馆馆长
B. 各类武官
C. 各种参赞
D. 使馆秘书
9. 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
A. 双边引渡条约
B. 多边引渡协议
C. 国内引渡法
D.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10.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 调查职能
B. 谈判职能
C. 保护智能
D. 促进合作职能
11.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A. 是造法性条约
B. 是契约性条约
C. 是国际法的渊源
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12.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A. 特使
B. 大使
C. 公使
D. 代办
13.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A. 参赞
B. 司机
C. 警卫
D. 会计
14.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A. 使馆
B. 国家元首
C. 政府
D. 外交部门
15.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
A. 国内立法措施
B. 国家间控诉机制
C. 个人来文机制
D. 国内救济措施
16.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 国家
B. 联合国
C. 公司
D. 个人
17. 引渡的程序包括()。
A. 请求引渡的提出
B. 引渡的对象移交
C. 引渡请求的审查
D. 引渡结果的报告
18.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A.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A. 国家元首
B. 政府
C. 司法机关
D. 外交部门
20.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A. 法人
B. 自然人
C. 船舶
D. 国家
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2.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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